迟振良、宋文龙等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保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保677号案件名称
迟振良、宋文龙等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迟振良;宋文龙;宋婷婷;宋伟;杨玉环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保677号被执行人:迟振良,男性,1969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宋文龙,男性,2000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宋婷婷,女性,1998年07月30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宋伟,男性,1969年06月16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杨玉环,女性,1972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迟振良、宋文龙、宋婷婷、宋伟、杨玉环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竟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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