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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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312号案件名称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312号 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3875A。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玥佳,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董事长。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 607元,减半收取计8803.5元,由原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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