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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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123号案件名称
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国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123号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777号鲁能星城一街区18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26271P。法定代表人:潘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女,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国庆,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由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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