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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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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881号
  • 案件名称

    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9881号 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村15号2单元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T9CT3P。法定代表人:曾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鑫城,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9MD42Y。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罗  敏书    记    员      施蕴珂-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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