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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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881号案件名称
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9881号 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村15号2单元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T9CT3P。法定代表人:曾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鑫城,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9MD42Y。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重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悦宸建筑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罗 敏书 记 员 施蕴珂-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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