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赵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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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赵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赵文;赵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598号。负责人:傅礼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执行人:赵伟,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本院在执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赵文、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谭琪弋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赵 江代理书记员 尹思莜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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