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伟、石金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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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271号案件名称
王大伟、石金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大伟;石金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271号原告:王大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2日,住西峡县城区。被告:石金伟,男,汉族,住西峡县城区。原告王大伟与被告石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同月10日原告王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伟以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大伟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元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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