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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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804号案件名称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柳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804号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江南路滨江时代城六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红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石柳斌,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新邵县。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石 洁代理书记员 廖章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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