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岩、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59号案件名称
李秀岩、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秀岩;徐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59号原告:李秀岩,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徐丽,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岩诉被告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岩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波拉提·哈帕斯、吴松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993号 下一篇 李新团与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