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飞、陈守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5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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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521号之二案件名称
姜艳飞、陈守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艳飞;陈守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艳飞,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陈守峰,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守峰大连银行存款2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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