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莹、路跃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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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21号案件名称
葛莹、路跃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葛莹;路跃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21号原告:葛莹,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被告:路跃杰,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原告葛莹与被告路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3日,葛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葛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季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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