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乐、杨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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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412号案件名称
徐佳乐、杨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徐佳乐;杨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412号原告:徐佳乐,男,199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杨丹,女,2002年3月2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徐佳乐与被告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佳乐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徐佳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佳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乐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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