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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乐、杨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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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412号
  • 案件名称

    徐佳乐、杨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徐佳乐;杨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412号原告:徐佳乐,男,199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杨丹,女,2002年3月2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徐佳乐与被告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佳乐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徐佳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佳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乐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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