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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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373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大连辽昌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大连泳燃物资有限公司;大连科隆银达公司;狄向敏;张秋峰;陈华峰;崔伟杰;王逊;刘娜;葛强;夏君;刘明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18号1-4层。负责人张巧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泽,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嵩,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夏家河。法定代表人陈华峰。被执行人大连辽昌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后盐村。法定代表人葛连昌。被执行人大连泳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明玉。被执行人大连科隆银达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二道岭社区。法定代表人王逊。被执行人狄向敏,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秋峰,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陈华峰,男,满族,1962年8月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崔伟杰,女,满族,1962年7月13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逊,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60年4月11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葛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夏君,女,汉族,1977年8月21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刘明玉,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493102.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扣划崔伟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20200元,扣划葛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2205.17元、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6799.99元,扣划夏君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15028.49元,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玉皎审判员 卢艳红审判员 白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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