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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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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48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平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4817号之一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其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豫0184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确定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欠款本金78438.32元,息费29132.41元,共计107570.73元(自2021年9月3日起息费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诉讼费1226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履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二、被执行人吴建平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号前起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整,直至履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4执481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房文标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就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申请人需要对已查封的财产续查封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递交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松林审 判 员 陈河淼审 判 员 王锦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创 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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