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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伟与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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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31号
  • 案件名称

    李金伟与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金伟;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伟,男,生于1965年4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3665460079D申请执行人李金伟与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13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金伟支付货款272520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院作出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2、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执行中,经到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登记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华村1幢共14处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0114677号至00114690号)及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新华社区内共九处的土地使用权【孝南国用(2011)第1328号至1366】均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进行拍卖,本院已对其中三处房产(证号为: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0114688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0114681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0114680号)轮候查封,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振旺相关权利义务。四、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五、已经对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李金伟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了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李金伟对法院的调查认可,不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乃元审判员  盛吉江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福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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