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祥、刘文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0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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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040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小祥、刘文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小祥;刘文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祥,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刘文胜,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小祥与刘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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