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香、王永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31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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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执495号案件名称
王永香、王永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永香;王永祥;王宏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香,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1963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宏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香、王永祥与被执行人王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31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宏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宏华尚欠申请人本金12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王宏华于2021年9月6日当天支付申请人4000元;三、余下8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宏华继续偿还,直到还清欠款及债务利息止。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宏华负担。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属于长期履行义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桂1031民初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艺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韦 晨书 记 员 卢 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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