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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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764号案件名称
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764号原告: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新新家园A区1号楼店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2D0A7Q。法定代表人:周贤,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赵学云,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杰,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睿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惠娟书 记 员 黄海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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