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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梅、焦小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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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冬梅、焦小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冬梅;焦小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冬梅,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小军,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孙冬梅与被执行人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501.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501.2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代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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