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冬梅、焦小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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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冬梅、焦小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冬梅;焦小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冬梅,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小军,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孙冬梅与被执行人焦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501.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501.2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代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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