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占国、北票市天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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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663号案件名称
劳占国、北票市天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劳占国;北票市天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佳联农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663号原告:劳占国,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希庆,哈尔滨市双城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市天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票市新市街(寰宇社区综合楼北数第五户)。法定代表人:高树奎。被告:哈尔滨佳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黑先锋农资市场生资门市18号)。法定代表人:尹福祥。原告劳占国与被告北票市天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佳联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劳占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占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劳占国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後 亮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 雷书 记 员 郭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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