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于财与母文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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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5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于财与母文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于财;母文科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于财,男,1960年5月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母文科,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杨于财与被执行人母文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财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母文科给付人民币共计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母文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母文科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母文科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母文科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3、被执行人母文科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母文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无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母文科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母文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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