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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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232号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治平;杨秀青;周治凤;陈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232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男,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治平,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杨秀青,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周治凤,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陈良,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治平、杨秀青、周治凤、陈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治平、杨秀青、周治凤、陈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丹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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