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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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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21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211号原告: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8号2栋1单元6层6113号。法定代表人:苟一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云华,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张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一林书 记 员  张一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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