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易通物业有限公司、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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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111号案件名称
丹东易通物业有限公司、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丹东易通物业有限公司;梁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111号原告:丹东易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姜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虎,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媛,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易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易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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