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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武、杨兴洪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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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376号
  • 案件名称

    杨兴武、杨兴洪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杨建平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376号原告:杨兴武,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兴洪,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兴贵,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兴桃,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平,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与被告杨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武、杨兴桃分别于2021年8月21日、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撤诉。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负担。审 判 员 曾凡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石小军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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