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高、修中田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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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368号案件名称
吴小高、修中田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小高;修中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高,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中田,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吴小高因与被上诉人修中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小高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小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过传之审 判 员 张贝贝审 判 员 马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薇书 记 员 韩苗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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