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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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2634号案件名称
李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2634号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李旭,男,1982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关于执行李旭罚金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被告人李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李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04月29日、2021年04月30日、2021年08月0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旭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财产。2、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旭名下有豫EA3L85江淮牌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8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3、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旭名下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91EL6511137保单信息,已于2021年8月20日扣划并发放。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旭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三、2021年09月0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滑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05月12日,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旭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05月24日,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旭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四、2021年0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旭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08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08月04日,因被执行人李旭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旭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019.49元,尚余15980.5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罚金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旭负有继续履行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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