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厚超、付红香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8执恢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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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恢54号案件名称
付厚超、付红香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付厚超;付红香;杨从荣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28执恢54号付厚超、付红香、杨从荣:申请执行人付厚超、付红香与被执行人杨从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锦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本院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杨从荣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付厚超、付红香15000元(不包括原已支付5000元)(限在2011年4月29日支付5000元,余下10000元在2011年7月22日前付清),承担受理费213.75元。因被执行人杨从荣在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付厚超、付红香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从荣与申请执行人付厚超、付红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从荣于2012年1月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2011年11月3日,本院以执行和解结案。该案经执行,在被执行人杨从荣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厚超、付红香赔偿款82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的1800元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13.75元,并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王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1)锦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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