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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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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87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红军;周书翠;王红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红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周书翠,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曹红军之妻。被执行人:王红美,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红军、周书翠、王红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1324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曹红军、周书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借款月息利率9.9‰基础上加罚5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红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2.74元,由被告曹红军、周书翠、王红美负担。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本院申报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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