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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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62号案件名称
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爱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62号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C0TG88。法定代表人:周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慧杰,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翰林,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爱琴,女,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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