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惠英、谢永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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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773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惠英、谢永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惠英;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惠英,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谢永智,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潘阳村友信机电商城9栋104房。法定代表人:谢永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和2021年8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8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谢永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谢永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300000元,利息1508033元(暂算至2021年7月6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7932元(暂算至2021年7月6日止),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5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835元。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85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9854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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