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顶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431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43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顶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顶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4315号之一被执行人赵顶,男,200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被执行人赵顶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表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服刑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三、2021年8月10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阳银行、贵州银行等地方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五、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八、委托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九、2021年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十、2021年9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额为310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对于罚金,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义审 判 员 祁凤芹审 判 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紫瑞书 记 员 焦文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县世平广告装饰部、王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1执恢93号 下一篇 张倩与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1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