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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顶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43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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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43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顶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顶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4315号之一被执行人赵顶,男,200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被执行人赵顶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表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服刑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三、2021年8月10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人行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阳银行、贵州银行等地方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五、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八、委托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九、2021年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十、2021年9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额为310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对于罚金,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义审 判 员  祁凤芹审 判 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紫瑞书 记 员  焦文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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