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德、马力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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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766号案件名称
王明德、马力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明德;马力;大连中智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7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德,男性,1968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马力,男性,1961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中智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88号。法定代表人:马力。本院在执行王明德与马力、大连中智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力、大连中智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20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力、大连中智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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