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安亮、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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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6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安亮、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安亮;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安亮,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滨湖镇镇政府北侧商业街1-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马建辉,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朱安亮与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3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不含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案款。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二、担保人张继中对上述债务自愿为新疆丝路源疆囊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如违约由张继中保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奋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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