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凌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21号
  •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凌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凌建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421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注册号:1308926600072361。经营者:吕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610700729。被告:凌建民,男,1975年2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与被告凌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共同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