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仕炯、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6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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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611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仕炯、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谭仕炯;谭心;赵佳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仕炯,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谭心,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赵佳莲,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8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心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东风日产牌小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被执行人谭心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长盛岚庭东5栋1701号房屋,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于2021年8月27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8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于2021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谭心、赵佳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利息15900元(暂算至2021年6月2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元(暂算至2021年6月24日止),受理费11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56元。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874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874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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