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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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903号案件名称
陈志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志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903号移送执行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志军(绰号“老黑”),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陈志军罚金一案,本案作出的(2017)湘02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军死亡,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遗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死亡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2017)湘02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2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肖 灿书记员 秦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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