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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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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903号
  • 案件名称

    陈志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志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903号移送执行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志军(绰号“老黑”),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陈志军罚金一案,本案作出的(2017)湘02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军死亡,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遗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死亡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2017)湘02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2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肖 灿书记员 秦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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