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汝泽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9号
  • 案件名称

    张汝泽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汝泽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9号申请保全人:张汝泽,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振丽,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女,1977年6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汝泽、张振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在本院(2021)新2324执1942号案上有案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在本院案款16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名下在本院(2021)新2324执1942号案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