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兰华、苏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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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376号案件名称
董兰华、苏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董兰华;苏树华;陈忠弟;陈忠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3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兰华、苏树华、陈忠弟、陈忠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恢376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执行人已全部归还完毕借款本息。至2021年9月1日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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