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园园、张翠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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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397号案件名称
王园园、张翠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园园;张翠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王园园,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1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翠霞,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君悦海棠D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王园园与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3,890元,已执行标的2,664.8元,未执行标的421,225.2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强制退保并提取现金价值2,664.8元,已发还申请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别克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被执行人持有的乌鲁木齐市星语星愿网络会所股权,因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非股权类企业,无法办理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生活区c-9栋2单元22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三、2021年6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结执行案件12件; 五、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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