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明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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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16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明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明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161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该公司经理。被告:那明财,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住凤城市新城1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2106211956××××××××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那明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妙语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蔡明阳书 记 员 吴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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