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从明、李为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恢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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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恢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从明、李为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从明;李为祥;王茂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恢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从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李为祥,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王茂勋,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胡从明申请执行李为祥、王茂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为祥、王茂勋支付申请人借款160000元,缴纳执行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茂勋已支付执行款9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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