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权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14号案件名称
赵景权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景权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14号罪犯赵景权,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皇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景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以(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7年9月26日经辽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曾获表扬4次、考核分300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去余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景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景权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凤华、时永花赡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283号之二 下一篇 保全人湖南银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保1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