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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晟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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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1219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晟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晟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4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晟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刘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抚顺晟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冉电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某,被上诉人晟冉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和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2020)辽04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抚顺市中级法院改判。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一、被上诉人辩称: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接到刘某报修电话时称:自己正在送孩子,马上过去。后张某电话通知在事发园区居住的我公司工作人员金佳琪,金佳琪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未要求上诉人工作人员自行处理电梯故障,重启电梯。且电梯轿厢及电梯井中,没有电梯重启按钮。强行打开电梯门不能完成电梯重启。张某当庭证言不属实,原因是1、据了解金佳琪并不居住在事故电梯小区。2、按常理如果维保人员能够及时到位的话,保安人员不可能前往现场处理故障。该电梯时常出现类似故障,不可否认也曾经发生过电梯维保人员让保安代为其前往处理故障,即拍急停开关,重启电梯。3、张某受聘于被上诉人单位供职,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足以采信。二、上诉人证据4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知晓本案,并同意给付30000元,解决此事,但上诉人提出其负有主要责任,需给付60000元,双方就此事没有协商一致。由此可证明被上诉人有责任的,否则为什么愿意拿出30000元作为赔偿。另在发生电梯事故后,曾由第三方闫杰出面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此事,期间己经就双方责任进行了明确,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但仍然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闫杰可作为证人出庭。三、东洲区法院认定事实有误。“2018年4月4日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电梯发生故障,原告公司保安队长刘某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张某,后刘某与原告公司保安岳臣彩前往查看情况,岳臣彩坠入电梯井中,造成其多处骨折等损伤并发生相关医疗费。”不是前往查看情况,而是处理电梯故障中,岳臣彩坠入电梯井中。四、“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适用本案。综上所述,事实理由充分。恳请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公正公开审理。晟冉电梯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提出的理由都不符合事实情况,一审当庭的很多证据都已经被驳回了。我们业务工作人员就居住在该小区,电梯困人是半小时到现场,如果维修的情况下是一个小时内到场,我们人员到达现场是从他报警10分钟左右,当庭张某也说了并没有要求上诉人的保安处理电梯的维修工作,张某出庭与我们有利益关系,所有的录音法官都已经听了,我方并没有予以承认。大和物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赔偿员工岳臣彩各项费用共计88542.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园区内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合同期限内原告园区内电梯多次出现故障,被告始终无法彻底解决。2018年4月4日夜,原告园区内1号楼2单元电梯又发生故障,原告值班保安刘某电话联系被告维保员张某要求到场维护,但张某要求原告工作人员帮忙将电梯厅门打开,按重启键重启电梯。刘某见张某不愿到场维修电梯,只得带领保安岳臣彩自行处理,在打开电梯厅门时,负责扶住电梯门的岳臣彩不慎掉入电梯井中,造成岳臣彩右膝韧带等多处损伤,原告因此为岳臣彩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8542.59元,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及时到现场维修电梯,要求原告工作人员自行重启电梯导致上述费用发生,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晟冉电梯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我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接到刘某报修电话时称:自己正在送孩子,马上就过去。后张某电话通知在事发园区居住的我公司工作人员金佳琪,金佳琪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此时岳臣彩已经摔伤。张某未要求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处理电梯故障、重启电梯,且电梯轿厢及电梯井中没有电梯重启按钮,强行打开电梯门不能完成电梯重启。原告公司疏于管理,把电梯三角钥匙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使用,同时,原告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本案,被告公司无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载明: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收取约定费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乙方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159××××9050,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2小时,乙方义务: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内容。2018年4月4日,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电梯发生故障,原告公司保安队长刘某将此情况电话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张某,后刘某与原告公司保安岳臣彩一同前往查看情况,岳臣彩坠入电梯井中,造其成多处骨折等损伤并因此发生相关医疗费。后岳臣彩因此提起诉讼,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41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认定大和公司应承担事故的80%责任,岳臣彩应承担事故的20%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案件的焦点是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此原告均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派员到场维修电梯并要求原告工作人员自行重启电梯,但其提交证人刘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与原告在相关案件的庭审意见相左,原告该主张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无法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有过错,应承担给付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大和物业公司保安岳臣彩因电梯故障维护时坠入电梯井中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大和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晟冉电梯公司是否有追偿权。本案中大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园区电梯出现故障,其公司保安队长刘某与保安岳臣彩在查看情况时,岳臣彩坠入电梯井中受伤。上诉人大和物业公司作为岳臣彩的用人单位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大和物业公司承担岳臣彩经济损失的80%赔偿责任,对于该赔偿数额大和物业公司认为应该由晟冉电梯公司承担,理由为如果晟冉电梯公司维保人员能够及时到位的话,保安人员不可能前往现场处理故障,岳臣彩属于为晟冉电梯公司帮工,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大和物业公司能否向晟冉电梯公司追偿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晟冉电梯公司对岳臣彩的人身损害是否有赔偿责任,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岳臣彩是受晟冉电梯公司的指派对电梯进行现场维修,故无法认定岳臣彩是帮工人,其次岳臣彩是自己不慎坠入电梯井,在此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晟冉电梯公司有过错,无法认定其为侵权人,故对上诉人大和物业公司要求晟冉电梯公司承担其赔偿岳臣彩经济损失80%部分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上诉人抚顺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王冬雨审判员 黄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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