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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何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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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6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何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何强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67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负责人:邹鹏,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欣,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邓鸿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潇月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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