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刚金、肖峰等成玲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36号案件名称
翟刚金、肖峰等成玲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翟刚金;肖峰;成玲花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翟刚金,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峰,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成玲花,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翟刚金与肖峰、成玲花民事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82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文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国宏、关庆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2975号 下一篇 白长海、王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