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梅与惠农区艾瘦瘦身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374号案件名称
崔晓梅与惠农区艾瘦瘦身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崔晓梅;惠农区艾瘦瘦身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74号原告:崔晓梅,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惠农区艾瘦瘦身店,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经营者:王晓丽,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崔晓梅与被告惠农区艾瘦瘦身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崔晓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晓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晓梅负担。 审判员 吴云霞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生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