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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梅与惠农区艾瘦瘦身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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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374号
  • 案件名称

    崔晓梅与惠农区艾瘦瘦身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崔晓梅;惠农区艾瘦瘦身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74号原告:崔晓梅,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惠农区艾瘦瘦身店,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经营者:王晓丽,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崔晓梅与被告惠农区艾瘦瘦身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崔晓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晓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晓梅负担。        审判员    吴云霞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生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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