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田道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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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232号案件名称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田道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田道军;祝师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232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海洲乡海洲村。法定代表人:徐啟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田道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祝师梅,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道军、祝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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