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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田道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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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23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田道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田道军;祝师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232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海洲乡海洲村。法定代表人:徐啟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田道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祝师梅,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道军、祝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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