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水文、刘建宾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522民初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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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2民初1704号案件名称
吕水文、刘建宾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水文;刘建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支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22民初1704号原告:吕水文,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焕敏,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宾,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PAJ3Y9N。负责人:成海英,职务:经理。原告吕水文与被告刘建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吕水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水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水文负担。审 判 员 高汝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 娜书 记 员 宗玲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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