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民、张群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74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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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74号之七案件名称
张敬民、张群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敬民;张群峰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7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敬民,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群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张敬民与被申请人张群峰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再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群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敬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群峰偿付案款18390.00元,案件受理费259.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群峰名下在兴业银行存款余额情况。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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