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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方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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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34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方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方晶晶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3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碧阳大道宇仁现代城4幢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851742096M。负责人:章文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革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被告:方晶晶,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与被告方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财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李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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